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检定、校准和检测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突然的外界干扰得到及时的处置,以确保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事故报告的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职责
第一条 业务科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
第二条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事故的处置、批准。必要时其他科室应积极给予协助。
三、适用范围
第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混样、失效、被调换、标识有误等使检测工作无法进行时;
第二条 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中突然发生停电、停水、停气等意外情况或其他干扰实验工作继续进行时;
第三条 检定、校准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损坏无法继续实施检测时;
第四条 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中发生检测人员伤亡或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进行检测;
第五条 被测仪器仪表损坏或被测试件工作异常时;
第六条 测量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离散性太大时;
第七条 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中所需环境条件突然发生变化时。
四、事故发现、报告的处理
第一条 发生计量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同时采取
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当事人或发现人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小事故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第二条 在事故发生两天之内组织当事人、发现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四条 计量器具遗失,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后销帐清卡。
第五条 有关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全部记录在案,并归档保存。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办公室呈请中心主任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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