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能正常进行,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本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环境条件及设施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本制度适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设施及环境条件的配置及其控制。
二、职责
第一条检测室负责根据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应具备的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控制标准并负责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环境条件的记录。
第二条业务科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要求。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实验室设施和保证实验室环境条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及环境条件的保持、改善和维护。
三、实验室设施
第一条 根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中心应给予控制,并监测、记录环境条件。
第二条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动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
第三条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直到正常为止。
四、环境条件的控制
第一条 实验室的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
电等环境条件应满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二条 检定员每次实验前都应对设施及环境条件各项参数进行核对,如有参数超标,则不得进行实验,以保证试验设备、人员的安全性以及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条 检定员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施(如温度仪、湿度仪)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检定员应对每次实验时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进行检测和记录。
第五条 应定期对空调、加湿器等保证环境条件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
第六条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五、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办公室呈请中心主任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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