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经过量值溯源,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能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第二条中心量值溯源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计量标准、标准物质、配套设备的量值溯源等。
二、职责
第一条业务科负责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二条中心主任负责批准检定计划。
第三条各检测室负责本室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的实施。
三、量值溯源
第一条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按照检定计划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条 承担检定、校准的服务机构应是具有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
第三条 中心制定计量标准量值传递框图并保证所有量值应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以此确定量值溯源关系。
第四条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凡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准确度或有效性有明显影响的均应有有效期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第五条 经检定、校准不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要求的设备,由检测人员提出停用、降级、更换的申请,并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标准物质的溯源
第一条 用于检定、校准的标准物质应是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第二条 本中心所使用的标准物质为有证标准物质,并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条 可重复使用标准物质超过合格证有效期,应重新送检后,按新检定结果使用。
五、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办公室呈请中心主任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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