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以及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实验室原始记录及证书的管理,按程序文件执行。
二、职责
第一条 检测人员负责检定、校准和检测原始记录的编写和校准、证书和报告的编制和核验;
第二条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技术记录格式的批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证书、报告的主管签发;
第三条 业务科负责质量记录的控制,技术记录格式的备案;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及报告副本的归档管理;检定、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发放管理。
三、原始记录及证书的管理
第一条 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是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凭据和证据之一,检定人员在检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第二条 原始记录格式应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一般字迹要求工整,原始数据真实、处理准确,不得漏填,若必须更改时,应将原来数据用横线划改并盖章或签上检定员姓名。
第三条 原始记录应有计量检定员及复核员的签名,复核人员应审查检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检定规程,证书上所列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相符,结论是否正确。检定人员、复核人员都必须在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上签字,要对检定结论和检定质量负责。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获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独立进行检定工作和出具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第五条 检定人员检定完计量器具,应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在发给送检单位前都必须加盖检定单位检定专用章。检定证书的副本保存在计量检定科室。
第六条 原始记录及检定证书应妥善保管,一般应保存三个检定周期。
四、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办公室呈请中心主任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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