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单位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检定、校准和检测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受到有效的控制,确保在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测量设备都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本制度适用于计量标准及测量设备的管理和控制。
二、职责
第一条中心主任负责批准建立(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购置、报废和停用测量设备。
第二条技术负责人负责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论证、负责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档案、负责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复查考核)的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修理、报废的技术审核。
第三条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负责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 项目的建标考核(复查考核)材料的撰写、负责提出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购置(报废)申请。对购置的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进行验收、负责从事工作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送检、标识管理。
三、计量标准的使用
第一条 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从购进之日起,由保管人员验收做好台帐记录,主要附件必须填写清楚,并统一登记、造册、编号。
第二条 计量标准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规定送检,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得使用。
第三条 计量标准必须编制正确规范的量值传递系统图和操作规范,使用计量标准检定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范进行。
第四条 计量标准使用要合理。不允许计量标准作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第五条 计量标准器使用时,无论是在实验室使用,还是在现场使用,都应编制计量标准器使用记录。
第六条 计量标准不得转借他人或自行调换使用。
四、计量标准的维护
第一条 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均由各专业负责人维护保管,按照计划进行计量标准的维护。
第二条 工作中发现计量标准失准,保管人应立即粘贴停用标识,停止使用,并及时报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使用后的计量标准,要洗擦干净,作必要的技术保养,有包装盒的应放入包装盒内,达到防潮、防锈、防腐蚀。
第四条 长期不用的计量标准要定期进行保养,如通电、上防锈油等,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
第五条 使用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校对“0”位,擦净油污等。使用中要文明操作,轻拿轻放,放置平稳,更不能将计量标准作其他工具使用。用后要对计量标准作必要的保养。
五、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办公室呈请中心主任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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